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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成员由谁认定?

发布时间:2020-07-15 09:08:26   来源:互联网   标签:农业,农业政策,农业资讯
内容提要: 在以前,很多人想尽办法把户口从农村迁到城里,如今农村户口越来越吃香,又有一些人开始非转农,手续也有些

在以前,很多人想尽办法把户口从农村迁到城里,如今农村户口越来越吃香,又有一些人开始非转农,手续也有些难办。那么农村集体成员由谁认定呢?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各位吧!

一、农村集体成员由谁认定?

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时起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3、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几类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1、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对方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

2、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服兵役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中任干部的,或者按政策应当进行转业安置的士官,一般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劳改、劳教和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农村户口,但不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应认定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好啦,看完上文相信大家也知道农村集体成员是由谁认定的了吧,刚出生的婴儿就是由父母来认定的。另外,小编也给大家分享了几类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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