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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2-17 15:55:22   来源:黔农网   标签:农业政策
内容提要: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贵州省财政厅会同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到期后是否继续实施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确定的调整政策执行。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期限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央的政策调整要求、绩效评价情况,并结合贵州实际,研究完善省级农业发生产展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预算进行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总体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农业生产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实施,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资金测算、预算执行和监督任务完成,负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三)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种业发展、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及应用等方面。

(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农银企产业共同体、金融创新等方面。

(五)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畜禽健康养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信息进村入户、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

(六)农村“三变”改革支出。主要用于推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等。

(七)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支出。主要用于重点农业产业现代技术体系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产业技术体系等。

(八)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九)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资产折股量化、风险补偿、担保补助、以奖代补、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商议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和项目法竞争立项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农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目标任务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等。

(三)贫困地区因素。包括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以及深度贫困地区情况等。

(四)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产出效益、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九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应印发项目资金申报指南、执行专家评审、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从已建立的项目库中择优分配。

第十条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下达省级后,根据资金总体规模、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和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试点要求,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总体分配方案,按程序确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在30日内下达,同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批复后,省农业农村厅结合项目编报和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商省财政厅确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下达。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分约束性和指导性任务。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并应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四条 按照因素法分配的,采取切块方式下达资金,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按项目法实施本级项目及下级项目资金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按项目法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项目法分配的,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分配资金。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分解下达绩效目标、项目批复或签订任务委托书,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实施及下级项目资金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按照“谁批复、谁调整”的管理原则,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公示制、专款专用、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付对象。

第十九条 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以批复的实施方案为依据,由批复单位组织验收。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按照“分级管理、逐级申报”的原则组织验收。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本级实施的项目,由市(州)提出验收申请,经省级初审合格并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县、市(州)级逐级验收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经省级初审合格并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有关单位实施的项目,项目完成后提出验收申请,经省农业农村厅初审合格并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报告,及时兑现或拨付项目资金;验收不合格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完成的,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扣减或暂停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等移交手续。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在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及相关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相关处室负责监督检查(抽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定期或不定期,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办法》(黔农发〔2019〕62号)开展。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在脱贫攻坚期内,绩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17〕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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