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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稿)》

发布时间:2020-12-31 16:34:49   来源:黔农网   标签:农业政策
内容提要: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等文件精神,我们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1年1月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527204304@qq.com;

(二)信函方式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兽医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建议”字样。

附件: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政策实施,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提升兽医卫生水平。

在政策落实中,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省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二是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三是注重市场化导向。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养殖场户自主选购疫苗、财政直补政策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三项内容。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我市将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要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国家和市级强制免疫和扑杀范围以外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各地结合实际,统筹安排。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及购买防疫服务、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国家将我市划为布病、结核病二类防控地区,按照《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规定,对牛羊布病、牛结核病等规定动物疫病实行禁止免疫。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但各地仍要继续采取免疫(督促指导养殖场户根据疫病流行状况自行开展免疫)、监测、监管、强制扑杀等防控措施,有效控制其发生和流行。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2.补助范围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

3.经费拨付与使用

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由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各区县畜禽养殖量、防疫工作完成进度和质量(含免疫、监测、流调、监管、监督执法等)等因素进行测算。

强化养殖业主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3个病种实行“先打后补”政策,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1。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其3个病种的强制免疫疫苗实行市级集中招标采购,各区县根据应免畜禽数量、国家公布的免疫程序进行测算,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审核、市农业农村委审定后,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审定后的疫苗数量、金额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免费发放到各区县。

(二)强制扑杀补助

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2。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病死率、实际处理率测算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有关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各区县应通过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强财政支持,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3。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经费监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各地可在项目支持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中央、市级补助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切实做好资金、物资管理,严防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物资浪费等现象发生。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章杂志、网络和移动终端等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广大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动物防疫组织等充分了解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促进政策全面落实。

(四)加强绩效考核。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兽医、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请各区县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含绩效资评表)以农、财两家电子公文形式同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届时,市农业农村委将组织进行专项督查和审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政策以本文件为准,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

2.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实施方案

3.重庆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月××日

 

附件1—1

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提高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即: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实施强制免疫、自行开展免疫抗体检测,再由政府补助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构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机制。

二、实施步骤

(一)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政策。

(二)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行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并鼓励各区县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防疫模式。

(三)鼓励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改善和提升相关条件,逐步达到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要求。

三、“先打后补”政策的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条件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常年存栏量≥200头猪当量。

2.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完善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和完备的防疫设备设施。最近一次区县兽医部门对其风险评估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3.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室和兽医人员,能自行实施强制免疫,自行开展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开展免疫抗体检测;有相应的疫苗管理人员,有专用的疫苗冷藏(冻)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记录完整;有规范、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和疫苗采购、保存、使用实物台账。

4.已上报GPS定位的X(经度)、Y(纬度)地理坐标,并通过《重庆动物卫生监督指挥调度平台》相应系统按时上报生产、免疫、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数据。

5.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监管,近三年内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农业农村部指定的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经销商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并将采购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7.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与审核

符合申报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兽医机构提交《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见附件1—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兽医机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照申报条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经初审合格,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件1—3),于2月10日前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见附件1—2)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件1—3)上报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名单面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户进行管理,同时将审核确认的信息反馈给乡镇兽医机构和养殖场户。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审核汇总表》(见附件1—4)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件1—3),于3月5日前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同时抄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

四、“先打后补”政策的补助标准

(一)补助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补助畜禽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存栏种畜禽(包括种用乳用动物和蛋禽,以下同)数量+病死畜禽数量。

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存栏种畜禽数量以春秋防普查数量均值为准,病死畜禽数量以乡镇兽医机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无害化处理数量为准。

(三)补助畜禽免疫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免疫数量=补助畜禽数量×免疫次数。

因畜禽生产周期不同,免疫次数也不同,因此补助畜禽免疫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Ⅰ+存栏种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Ⅱ+病死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Ⅲ。

其中:免疫次数根据动物种类、动物日龄和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免疫次数等条件确定。

(四)补助价格标准

按照上一年度我市疫苗政府采购价格执行。

(五)疫苗免疫用量标准

疫苗免疫用量=畜禽免疫数量×免疫剂量。

其中:免疫剂量按照国家和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补助金额计算方法

补助金额=A疫苗用量×A疫苗补助价格+B疫苗用量×B疫苗补助价格……(以此类推)。

根据国家和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以及我市疫苗政府采购价格变化等情况,市农业农村委将适时调整补助病种范围、疫苗补助价格标准并予以公布。

五、“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补助资金的申报

从被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管理后的次年开始,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1—10日,向当地乡镇兽医机构申报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时,应填写《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补助的审核

各乡镇兽医机构收到畜禽养殖场户的补助资金申报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依据审核标准和平时掌握情况,对畜禽养殖场户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核实。经初审合格,汇总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1—6),于2月1日前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5)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1—6)上报所在地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汇总审核合格情况并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表》(见附件1—7)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1—6),于3月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并抄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

(三)补助审核的标准

1.完整提交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的相关材料,且真实有效。

2.补助年度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补助年度防疫巡查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均达到100%。

4.补助年度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该场监测的强制免疫抗体水平达到或经整改后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

5.按规定完成年度强制免疫抗体自行检测任务,并将检测报告及时送所在地乡镇兽医机构和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

6.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的行政监管、执法监督、技术监测。

7.所采购疫苗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具有完善的疫苗采购、保存和使用台账,且全年疫苗采购量不低于疫苗使用量。

8.审核部门的其他要求。

(四)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

收到各区县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汇总统计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确定各区县补助资金额度后,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直补到各畜禽养殖场户。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

1.强化行政监管。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日常巡查,经常性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整改问题、弥补缺陷、堵塞漏洞,防止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要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疫苗采购、保管、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疫苗,严禁冒领、骗领政府免费疫苗。要加强对暂不符合条件的,或继续使用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疫苗的养殖场的监管,严格按照疫苗免疫用量标准如实核发疫苗,严禁多发、漏发等行为。

2.强化执法监督。各区县兽医部门要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户落实挂牌兽医,明确责任,加强管理。要加强监督巡查,重点检查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养殖档案建立等防疫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强制免疫程序备案、出栏畜禽申报检疫、引进畜禽备案准入、死亡畜禽申请确认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及时通过《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指挥调度平台》相应的软件系统上传畜禽养殖场户的生产、免疫、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信息,市级将以此作为重要依据抽查各地“先打后补”政策执行情况。

3.强化指导监测。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特别是免疫程序的制定、疫苗种类的选用、免疫操作的规范等方面,不断提高养殖场户自主强制免疫的技术水平,确保免疫质量。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监测结果要及时报告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兽医机构和畜禽养殖场户。

(二)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兽用生物制品冷链设施设备是否完备,购销、存储、使用记录是否完善等情况。要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

“先打后补”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控制度,强化资金管理,促进“先打后补”政策顺利实施。对畜禽养殖场户虚报、瞒报、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先打后补”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3—1

重庆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

一、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一)优化无害化处理厂(场)布局。要根据畜禽养殖区域分布和畜禽病死预测情况,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投资、企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协议委托的方式,全市规划建设10—15个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每个承接处理一个或多个区县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并同步建立委托处理机制、规范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收集、登记、处理及处理副产物资源化探索,延伸产业链条。建立退出机制,对不能及时收集处理病死畜禽、动物防疫和环保条件不达标、存在疫病散播风险、群众反映强烈的无害化处理厂,责令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关闭。

(二)完善病死畜禽收集体系。按照“全域覆盖、因需设置、便民送交、便于收集”的原则,支持建立设施齐全、运行有效、管理规范的病死畜禽收贮点。浅丘、平坝或养殖集中的乡镇,可以建设片区收贮点或由无害化处理厂(场)购置流动收贮专用车。各区县可以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乡镇垃圾收贮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贮点。收贮点的建设内容、要求及财政补助标准,按照渝农发〔2016〕155号要求执行。主城各区按照渝府办发〔2015〕158号要求,自行统筹资金,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贮运网络和有偿委托处理机制。

(三)规范病死畜禽自行处理。原则上所有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应送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进行集中处理。配备相应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大型规模养猪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经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可自行处理病死猪,并严格执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确保有效杀灭病原微生物。

二、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发挥各级财政的统筹保障作用。我市将养殖环节病死猪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范围,由中央、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养殖环节强制扑杀的动物,流通环节强制扑杀的动物、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屠宰环节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未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的,不纳入本补助范围。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7〕247号)要求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区县应通过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强财政支持,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二)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补助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大型规模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因特殊原因停业,经区县兽医部门备案同意,也可以补助给自行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各环节补助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20元;病死猪体重2.5(含)—10kg或体长25(含)—40cm,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10(含)—30kg体长40(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

(四)财政分担原则及比例。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市、区县财政按照3:1的比例分担,市级以上财政综合全市处理的总重量、资金总额等因素,测算并切块下达到各区县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财政自行承担。屠宰环节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等经费由各区县通过统筹包括上级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其他环节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由业主(货主)自行承担。

(五)严格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落实。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细化补助政策,于2020年12月2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市级以上补助资金每年分两次下达各区县。各区县要按照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做好无害化处理数量汇总核查等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级以上财政资金下达后,区县财政应在3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机构承担具体责任。养殖场户及畜禽屠宰、运输、加工、经营企业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进行集中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作为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收集处理数量真实准确,确保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要切实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运输监管等制度,加强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运载工具、贮存场所、处理设施、处理环节、处理后副产物、包装材料、用具用品、洗消废水等的生物安全监管。强化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收贮点、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符合相关标准。委托其他区县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病死畜禽的,还应承担病死畜禽到达无害化处理厂(场)前的运输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推进信息化监管应用。创新监管方式,以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大型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建立涵盖病死畜禽报告、收集、转运、运输车辆、病死畜禽入库、处理过程、处理副产物流向监管等环节的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推动实现信息化监管。建立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挂钩联动机制。保险理赔应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为前提条件,确保无害化处理量与保险理赔范围、理赔数量相吻合。

附件3—2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

一、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审核

(一)乡镇确认,填报数据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开展收集和处理工作,如实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附件1),并留存相关记录材料。

乡镇兽医机构应在无害化处理前,派出监管人员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对收集单据和处理单据进行现场审查核对。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到养殖场户开展核查。如收集转运、集中处理工作由不同主体实施,应分别在转运前、无害化处理前对单据进行审查核对,并分别签字确认。乡镇兽医机构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形成《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4),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统计表报送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年度统计表由乡镇兽医机构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联合报送区县兽医主管部门。

(二)县级汇总,审核把关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不合理的乡镇要进行复查。病死猪半年、全年统计处理率(处理量/饲养量×100%)超过15%的,要说明核查情况和原因。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形成《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附件3—5),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年度统计表由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10日前联合上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汇总核查。

辖区内没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的区县,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建立收集转运体系,并与最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签订委托处理协议,补助资金由委托区县申报和拨付。对相关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由委托区县和受托区县共同负责,填报《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其中,对收集转运数据的审查核对工作,由委托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转运前完成;对集中处理数据的审查核对工作,由受托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无害化处理前完成。委托区县、受托区县要严格区分是否为本区县病死畜禽,避免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处理数量和补助资金在不同区县间重复申报。

二、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与拨付

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时,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向所在乡镇兽医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乡镇兽医机构和财政所审查盖章,报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联合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内容包括:本年度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各种动物的数量、涉及的养殖场户数量,本年度自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及涉及的养殖场户数量等,并附《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申报1次,统计时段为本年度1月至本年度12月,各区县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农、财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纸质件和电子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区县申报情况及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供的各区县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商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下达。区县在收到下达的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月以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

 

(来源: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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