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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农业农村局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2-14 12:42:44   来源:黔农网   标签:农业政策
内容提要: 各师市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兵团党委机构改革精神,切实履行农业投资管理职能,规范农业农村
各师市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兵团党委机构改革精神,切实履行农业投资管理职能,规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我局在认真研究《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系统梳理兵团党委、兵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及兵团有关部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基础上,制定了《兵团农业农村局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7日

兵团农业农村局农业投资管理工作

规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兵团党委赋予兵团农业农村局的农业投资管理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兵党发〔2016〕)25号)、《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新兵党发〔2019〕)13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9〕)11号)、《关于印发<兵团预算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9〕)12号)、《关于印发〈兵团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25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农业农村局职能职责,制定《兵团农业农村局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指农业投资包括兵团农业农村局管理的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国家部委(局)专项资金以及兵团本级财政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投资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资金、简政放权、开拓创新的总体方向,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权责对等、监督问效的基本原则,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

第四条 兵团农业农村局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中央、兵团投资安排的农业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及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兵团农业投资管理工作由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牵头负责,包括组织编制农业规划,统筹协调提出兵团农业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和任务清单的建议,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监督,协调会同兵团财政局制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 

兵团农业农村局行业处室负责具体项目管理,编制行业规划,提出投资项目安排建议,组织开展具体投资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提交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并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投资主体的项目前期工作,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做好项目储备并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于每年5月30日前报送兵团农业农村局。项目审核通过后,录入到农业建设项目库(项目库的标准及要求另行通知)。对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并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库做好调度监督管理。

第二章 年度投资安排程序

第七条 兵团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程序。

(一)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统筹协调行业处室根据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自治区和兵团有关规定,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明确资金需求、资金用途、绩效目标、实施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实施期限;发展规划处审核汇总,报兵团农业农村局研究审定后向兵团提出申请。

(二)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对已明确补助标准和范围直接分配到实施单位的资金,行业处室在收到预算控制指标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兵团农业农村局研究,并经兵团财政局审核后,由兵团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对需要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行业处室按照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及时商请兵团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室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资金分配建议经兵团农业农村局研究通过后,提交兵团财政局、审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权限规定上报兵团审批。

(三)审批执行的专项资金,按照《兵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兵团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由兵团农业农村局行业处室负责做好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程序。

(一)兵团农业农村局行业处室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财政补助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对接国家有关行业规划,细化任务,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会同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室制定资金实施方案,于每年5月25日前完成,由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并抄报财政部。

(二)兵团农业农村局行业处室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实施方案,在与往年政策任务、支持重点、补助标准衔接的基础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经兵团农业农村局研究通过后,提交兵团财政局、审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权限程序上报兵团审批。

(三)执行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兵团农业农村局行业处室于8月25日和次年1月25日前通过农业农村部管理信息平台(cw.agri.cn)报送年中、年度执行情况。发展规划处统筹协调,会同兵团财政局于次年1月31日前将项目实施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第九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项目实施流程。

(一)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根据农业农村部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协调组织行业处室,按照要求细化申报指南,统一组织师市申报。

(二)师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指南,在已录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储备库的项目中,或者符合当前产业政策、前期工作充分,项目一经批准即可落地、可实施的项目中遴选审报。

(三)兵团农业农村局行业处室负责相关行业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项目的审核。并通过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对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资信进行核查比对,对纳入失信单位“黑名单”的申报主体,一律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四)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汇总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归口业务处室对投资需求进行初步审核,报经兵团农业农村局和兵团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农业项目投资需求及绩效目标,并联合行文分头报送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

 

(五)兵团农业农村局行业处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建设任务、项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归口业务处室落实项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联合行文下达,并抄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负责跟踪做好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及绩效目标监督实现,按规定将开工情况、月度调度、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情况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推送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兵团本级财政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实施管理。兵团农业农村局行业处室对资金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对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对资金分配方法、分配要素和分配程序等进行监督,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按照任务清单进行管理。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允许各师市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本师市产业发展需要,可在同一大专项内统筹使用资金,重点解决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统筹调整使用,按权限由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有明确资金使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实施应遵守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规章,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清单确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依照权限申请办理。其中,如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内的,由兵团农业农村局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调整,调整结果及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如调整到其他专项的项目,兵团农业农村局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联合将调整申请联合行文报送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统筹组织农业投资的监督管理,行业处室督导检查农业投资项目的实施和执行进度的调度。各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调度辖区内农业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督导检查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实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巡视督查、纪检监察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审计等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

第十四条 建立全过程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使用、建设和管理、监督检查等各环节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兵团农业农村局统筹开展农业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会同兵团财政局制定兵团农业投资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制度,组织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十六条 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组织协调行业处室提出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资金来源,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兵团财政局审定,并下达执行。

第十七条 各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农业投资项目执行监管和绩效自评。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农业投资项目的实施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跟踪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指导监督整改,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师市农业农村局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兵团农业农村局。

第十八条 兵团农业农村局行业处室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兵团绩效评价有关要求,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发展规划处。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统筹将兵团农业投资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组织协调农业农村局行业处室及兵团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室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于11月30日前完成绩效评价并以局名义报送兵团财政局。

 

第十九条 兵团农业农村局向师市农业农村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反馈绩效评价结果,监督问题整改。同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支持、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兵团农业农村局部门预算项目,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石河子大学、塔里木大学、新疆农垦科学院等兵直单位的农业投资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兵团农业农村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分专业知识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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