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渔〔2021〕1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及后续有关工作,加强远洋渔船管理,规范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行为,确保渔船真正在境外进行报废处置,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四、拟报废处置的渔船为非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按要求办理远洋渔船报废处置相关手续外,还需同时申请注销该船原有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取消国内功率指标。
五、拟报废处置的远洋渔船已注销中国国籍的,应在境外报废处置。远洋渔业企业在申请办理更新建造渔船远洋渔业项目时,需提供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承诺书。
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远洋渔船更新建造情况的跟踪和监管,严格审核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有关文件材料,采取多种方式对渔船报废处置结果及企业承诺内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承诺内容未落实的企业,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渔业企业及其法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均应严格按本通知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远洋渔船境外报废拆解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90号)同时废止。《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14号)中关于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的要求也一并废止。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2月1日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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