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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8-29 16:42:33   来源:黔农网   标签:农业政策
内容提要:   为深入贯彻国家《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健全种畜禽监管制度,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为深入贯彻国家《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健全种畜禽监管制度,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修订了《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2),已通过专家论证会,并公开征求意见。要求于2022年9月23日(周五)12:00点前,将修改意见(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箱反馈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种业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钟航,电话:86868958;罗健,电话:89133496。
  电子邮箱:cqzy1901@126.com。
  附件1
  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卵子(蛋)等。
  从事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许可证》的,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办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除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生产以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许可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许可证》发放实行逐级审核、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一)单位或个人申请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种畜禽纯种繁育(原种、一级纯繁)场、配套系的曾祖代场、祖代场、种公畜站的,经过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核,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核发。
  (二)单位或个人申请不从事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生产,只从事其经营的,经过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核,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核发。
  (三)单位或个人申请种畜禽纯种繁育(二级纯繁)场、杂交制种场、配套系父母代场、家禽孵化场、家畜人工授精站点、种畜禽销售场、特种畜禽繁育场以及其他种畜禽场的,由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其中,种猪纯种繁育(二级纯繁)场不得经营纯种。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规模
  第四条 申请取得《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列入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或是纳入《重庆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遗传资源;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是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六)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取得《许可证》,应具备以下群体规模: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猪:单品种基础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牛:单品种基础母畜150头以上,公畜6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羊:单品种基础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兔:单品种基础母兔300只以上,公兔60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鸡:单品种基础母鸡300只以上;公鸡不少于30个家系;
  鸭、鹅:单品种基础母禽200只以上;公禽不少于30个家系;
  蜂:60群(箱)以上;
  对于珍稀、濒危、特有资源与特色地方品种,应加大收集力度,可不参照以上群体规模标准,确保资源不丧失。
  (二)种畜禽纯种繁育(原种、一级纯繁)场、配套系的曾祖代场、祖代场等
  猪:基础母猪300头以上,且单品种(配套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肉牛(兼用牛):单品种基础母牛100头以上;
  奶牛:单品种基础母牛200头以上;
  羊:单品种基础母羊200只以上;
  兔:单品种(配套系)基础母兔500只以上;
  鸡、鸭、鹅:单品种(系)基础成年母禽5000只以上;
  蜂:200群(箱)以上。
  (三)种公畜站
  种公猪站:种公猪200头以上;
  种公牛站:种公牛50头以上;
  种公羊站:种公羊200只以上。
  (四)种畜禽纯种繁育(二级纯繁)场、杂交制种场、配套系父母代场、特种畜禽繁育场等
  猪:基础母猪50头以上;
  牛:基础母畜50头以上;
  羊:基础母羊50只以上;
  兔:基础母兔100只以上;
  鸡、鸭、鹅:基础成年母禽1000只以上;
  蜂:100群(箱)以上。
  (六)家禽孵化场
  年孵化种禽10万只以上。
  (七)家畜人工授精站点
  猪:存栏种公猪50头以上。
  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请《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场区平面图、场区实景图、周围环境示意图、设施设备清单;
  (三)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明等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引进种畜禽或供体的系谱资料复印件;
  (六)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果是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的种畜禽,应当提交农业农村部审批材料复印件);
  (七)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合格证》复印件;
  (八)引种记录、良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报告或生产性能指标说明、选育方案、生产记录、养殖档案、饲养管理规程、免疫程序、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水平检测制度、人畜共患病检疫净化制度等证明材料;
  (九)《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十)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种畜禽群体规模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按照规定必须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本市“渝快办”等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采用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的形式提出申请。
  第四章  核发程序
  第七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予以受理。??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由负责核发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审核小组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小组由3名以上(单数)
畜牧兽医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依据申请条件及审核评分表,查看现场、查阅资料,并进行质询。审核小组形成现场审核意见,并当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应当自收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依法进行的检验、检测和专家现场审核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 负责核发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发证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许可证》采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样式,《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天前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或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联营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许可证》:
  (一)设立分场(厂、站)的;
  (二)到异地生产经营的;
  (三)变更生产范围、经营范围的。
  第十三条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内《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定期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畜牧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2009年8月20日(渝文审〔2009〕21号)文件发布的《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同时废止。

部分专业知识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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